具備執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将會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法院在将被執行人納入名單之前,應該确認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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