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産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房産由個人所有變為兩人共有。
男方在自己的房産加上女方的名字,房産實質上已成為了夫妻共同财産,應該按照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離婚處理的規定來處理,法院在審理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男女平等原則;
第二、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原則;
第三、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原則;
第四、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因此,應當充分考慮有無必要在婚前購買的房産加上配偶的名字,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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