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行工資總額随經濟效益挂鈎浮動的國營企業增發工資超過國家規定免稅限額部分征收的一種特定目的稅。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是指對實行工資總額随經濟效益(上繳稅利)挂鈎浮動的國營企業,當年增發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就超過部分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國務院于1985年7月3日發布《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決定從1985年度起開征工資調節稅。工資調節稅以國營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企業當年增發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7%以上的部分,按超額累進稅率計征調節稅。按年計征,按次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工資調節稅由納稅人在所在地繳納,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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