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通風、采光、通行等傳統相鄰關系糾紛;
(二)以管線鋪設等訴求為代表的空間相鄰關系糾紛;
(三)區分所有建築物相鄰關系糾紛;
(四)相鄰環保糾紛;
(五)相鄰權利人擴張解釋現行法所緻的相鄰關系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88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據《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标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根據《物權法》第90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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