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補貼要交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以上條例的規定,單位發放過節費(或實物)無論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還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均要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不管稅務局是否查,都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旦等到稅務局查出來了,就不是補交的問題,還要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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