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産擔保債權應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确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财産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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