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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還分幾種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00:44:45

輕傷還分幾種嗎?從輕傷到底有多輕說起,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輕傷還分幾種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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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還分幾種嗎

從輕傷到底有多輕說起

近日,唐山燒烤攤打人事件終于有了新的進展。據官方發布的消息,兩名被害人的損傷程度是輕傷(二級),另外兩名被害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這個傷情結果,可能與此前網絡流傳的謠言或非謠言差距甚遠,與大部分網民看到視頻後的主觀認定相距甚遠。在此,剛剛好是刑辯律師的筆者想從這輕傷開始普及一下刑事領域的傷情鑒定小知識。

一、輕傷标準是怎麼來的?

根據兩高三部于2013年共同頒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在刑事訴訟領域,被害人遭受傷害,其人體損傷程度從重到輕,依次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輕傷也就是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統稱。

輕傷作為傷情的中間檔,也往往是罪與非罪的分界線。故意傷害輕傷二級以上的(含輕傷二級),就是公安機關立案追訴的标準。換言之,輕傷二級以上的是公訴案件,輕微傷的,往往隻要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二、輕傷到底有多輕?

傷口流血了就是輕傷嗎?不一定是。

骨折了就是輕傷嗎?不一定是。

身中十刀就是輕傷嗎?不一定是。

所以,輕傷雖然被稱之為輕傷,但是要達到這傷情,其實傷勢往往比較嚴重,畢竟輕傷以上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拿受傷部位的數量而言,受傷數量與傷情并不必然成比例。曾有“傳言案例”:某醫學院女子因其男友出軌,持刀刺傷男子,利用專業知識刀刀避開要害部位,結果十幾處傷口僅構成輕微傷,完美地教訓了出軌男友。而實踐中,類似案例也是真實存在的。

筆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檢索,案例内容檢索關鍵詞“二十多刀、輕傷”可得結果56條。檢索關鍵詞“三十多刀、輕傷”可得結果9條,其中張甲雲故意殺人罪一案(2018甯刑終52号):張甲雲追至客廳,又持餐桌上的菜刀朝劉某甲頭面部、頸部等部位連續揮砍三十餘刀,張甲雲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劉某甲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檢索關鍵詞“四十多刀、輕傷”可得結果4條。其中陳某故意殺人罪一案(2017津0106刑初16号):被害人胡某到達後被被告人陳傑持菜刀亂砍,造成其頭面部、頸部等身體多部位五十餘處刀傷和其他損傷,但最終傷情結果是多處輕傷和輕微傷。

那麼有人就會問,多處輕傷相加能成為重傷嗎?答案是否定的。除了特定部位的創口、瘢痕長度是累計計算外,每處傷情單獨評價,最終不進行累加。

二、傷情鑒定什麼時候進行?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的規定:“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症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鑒定。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以上規定,簡單點理解就是:沒有後遺症,不影響器官功能障礙的,以案發時的傷情為主;反之,有後遺症或毀容等造成的以後果為主。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辦理傷害類案件時,往往會在被害人就醫時就開具傷情鑒定的通知書;有的案件如果需要二次鑒定的,在初步鑒定後,還要進行二次鑒定。因此唐山打人案件,目前的鑒定意見不必然是最終傷情。如果造成了被害人毀容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的,不排除二次鑒定的可能。

三、傷情程度與賠償有關嗎?

答案是不必然有關。這裡需要分清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即傷情鑒定)和人體損傷緻殘程度鑒定(俗稱傷殘鑒定)。

前者刑事訴訟中的傷情鑒定,是刑事追訴的需要,是用于對被告人定罪量刑,而不是用于對被害人的賠償。傷殘鑒定是民事訴訟中用于計算賠償金額的标準,共有一到十級十個等級。兩者的用途、鑒定标準、鑒定機構、啟動程序等均有區别。

四、傷情鑒定由誰做?

唐山打人案件,通過通報我們可得知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是司法部直屬的司局級科研事業單位,可謂是司法鑒定中的權威之一。刑事領域中的傷情鑒定機構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公安系統、檢察院系統、司法部系統都有各自的司法鑒定機構。如果是普通的刑事案件,會直接送至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嗎?顯然是不會的。一般的刑事案件,傷情鑒定往往由區縣一級公安局内設的法醫鑒定部門進行。河北警方的做法,可謂是為了保證鑒定結果的可靠性、科學性、權威性而用心良苦。但從法律規定角度而言,司法鑒定機構并無上下級或權威一說,每個機構的意見,原則上效力是平等的。

五、對傷情鑒定意見能否提異議?

答案是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确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将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這裡需要明确的是,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需要注意時機。如上所述,有的傷情注重發生時的狀态,有的傷情注重後遺症的情況。傷情結果和證據會随時間變化,如果錯過時機,可能就失去了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機會。

六、精神損害會被作為傷情鑒定的依據嗎?

答案原則上是否定的。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規定“本标準所稱的損傷是指各種緻傷因素所引起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反應性精神病、癔症等,均為内源性疾病,不宜鑒定損傷程度。”而在該标準中,隻規定了器質性精神障礙的可能構成重傷一級。所謂器質性精神障礙指的是“有明确的顱腦損傷伴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病史,并且精神障礙發生和病程與顱腦損傷相關。”通俗一點說,就是“打傻”可能會被傷情鑒定評價,而“吓傻”一般無法被傷情鑒定評價。

那麼是不是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就沒辦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也并不是。被害人因被侵害造成精神損害或更嚴重者存在精神類疾病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會将其作為裁判量刑的參考依據。

結語:

傷情鑒定是一門科學,需要專門技術的專家,也需要精密的儀器,還需要法定的程序,并非敲鍵盤就能簡單可得。當然,最終的鑒定意見是否合法、是否正确、是否有效,那是另一個問題,那需要專業人士進行專業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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