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救援隊屬于社會團體。
申請條件:不能從事營利活動,也不能是工作單位内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内部活動的團體。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适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産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緻,準确反映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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