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确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别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免稅貨物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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