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将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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