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理論體系上,客觀歸責理論屬于目的理性體系的一部分。目的理性體系本來就是新康德學派思想的充分表現,要把價值判斷充分運用在客觀事物的評價上。所以,客觀事物的主觀化,無足為奇。批評隻有在隻要存在因果關系,就可認定行為人在法律上應負責的這種“因果關系萬能說”中才能成立。否則,将因果關系作為構成要件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後的兩者之間關系的一種判斷,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這種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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