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不含上街區)常住戶口,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标準。
2、外地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持有鄭州市居住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市區範圍内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标準。
3、申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個申請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時應年滿法定結婚年齡,共同申請人在符合申請條件的基礎(配偶除外),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戶籍屬城中村的申請人按照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未享受任何拆遷安置補償。已享受過政策性住房(房改、經适房、貨币化補貼)的申請人,原則上不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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