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機構”的意思是指代一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的社會力量,還有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而舉辦的社會組織,這是一類能夠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非機構”的全稱實際上應該為“民辦非企業單位”。而民辦的非企業單位其實是一個全新的概念,這個是于1996年中央以及國務院領導針對以往的“民辦事業單位”這樣的一個概念所作出的修正。也就是說,事業單位是國家舉辦的,而民間不應該再稱之為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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