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必須要遷戶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當常住戶口被注銷後,部隊會本部隊的兵辦理統一的集體戶口(軍人戶口,在人口普查時作為一個獨立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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