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該立案,拖延立案的話,受害人可以到檢察院舉報。如果遲不能破案,案件就成為了懸案,作為受害人;
應該協助公安機關提供更多的犯罪證據。同時,也要相信公安機關,不要施加太多的壓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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