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親生活:
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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