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股權的分割是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夫妻一方不願意持股,将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股權的約定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随意性,除非夫妻另有書面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隻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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