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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怎麼給補償金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11 22:23:41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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