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愛占便宜的人将共享單車當成免費的公共産品,要麼将其占為己有,要麼對其進行竭澤而漁的使用,讓其上演“公地的悲劇”。共享單車盡管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卻并非純粹的公共産品;它是“有主物”,而非“無主物”。
“發展的列車匆匆駛過精神的站台,現實的變化把心靈的地圖抛在身外”,價值觀念的錯位,讓一些人自我封閉、排斥競争,将共享單車視為敵人。惡意損壞共享單車涉嫌犯罪,說到底是損人不利己的失範行為;“共享單車遭破壞”,要為輕率和糊塗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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