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内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如果确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複的責任。
三、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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