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單位未安排的護理的,單位應支付護理人員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标準分别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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