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隐匿财産的手段包含:
(一)當事人在接到起訴書副本或判決書後,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
(二)夫妻自願離婚時對婚前财産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财産歸屬作出約定,逃避債務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債務;
(四)利用挂靠單位隐匿财産或投資;
(五)将财産轉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财産如小轎車登記在投資者個人名下;
(六)提供财産不全面、不真實;
(七)被執行人外出躲避執行;
(八)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财産侵害債權人權益;
(九)其他利用法律規定不完備隐匿财産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隐匿财産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産隐匿地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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