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夫妻分居,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則由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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