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滞納天數加收滞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滞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滞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滞納金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計算公式為:滞納金=最低還款額減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之後,再乘以萬分之五。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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