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處分一年、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
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内,不得在黨内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内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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