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由當事人自己收集證據的。
2、當事人自己應當積極配合律師,提供自己掌握的、能夠搜集的證據材料,方便律師全面了解案情,為應訴做充分準備。
3、對于一些需要律師出面調取或者當事人自己不方便取得證據材料,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調查取證,比如對方當事人的房産、車輛、銀行賬戶等信息的查詢。
4、《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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