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法官違法辦案的情況,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理。或向同級檢察院提出維權主張,要求檢察院介入調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内,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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