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産權房買賣的條件即為該房屋所有共有産權人均同意此交易,也就是說是否可以賣要根據共有人來看。
首先按照那個約定自由的原則,如果說那共有産權房的所有的産權人他都同意賣,這個是沒違背這個法律規定的,這情況當然是可以賣的。
但是如果共有人有一部分不同意的,另外一部分擅自處分這個房子的,按照法律規定他是可能會導緻合同無效的情形,比如說這個夫妻共有的财産隻有配偶一方同意賣,或者一個家庭共有的财産,就有部分的家庭成員那個同意賣,其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他可能會涉及到合同無效。合同同樣也會保護第三人,如果這個善意第三人已經支付了相應價款的情況下,那麼雖然有部分共有權人沒有同意,法院他仍然支持那個善意第三人取得這個房子的所有權。
共有産權房,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産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将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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