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将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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