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協商沒有規定時間,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當争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并不得上訴。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衆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随意變更和解除,而且隻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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