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隐瞞逃跑的行為,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當事人隻是從疫區返鄉,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構成疑似的,但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隔離規定,導緻他人感染,可以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