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11〕712号)第六條規定:“車船稅法規定的征稅範圍是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所列的車輛、船舶,包括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内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上述機動車輛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包括客車、貨車)、挂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拖拉機不需要繳納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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