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的關系是意思不一樣。公共住房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普通商品住房在中國興起于80年代,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産開發公司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住宅,均按市場價出售,其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公共住房具有保障性,不是在房地産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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