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由人民法院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一般情況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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