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剝奪政治權利就是不與其他刑法共同适用,在沒有主刑的情況下,單獨剝奪犯罪分子的一系列政治權利,包括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55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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