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有以下規定:
1、對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因個人原因中斷的,不允許補繳,再參保時按新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
2、對單位職工: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個别參保人欠費的,可按規定補繳,補記個人醫療賬戶,計算醫保繳費年限,但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負擔;因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整體補繳後方可按規定補報原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參保職工單獨補繳的不予補報。
【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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