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承擔,起訴離婚後需要看該債務的性質,根據性質确定個人承擔或者共同承擔。
在審判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隻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确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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