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時沒有證據是否還能立案的問題,如果是刑事案件,沒有證據不可能立案。如果是民事案件,一般的案件隻要符合立案的基本條件就可以立案,至于有沒有證據,證據的證明力等問題是立案後業務庭的法官進行審查,從而判決是否支持訴訟請求。有些法院的立案庭對訴前審查比較嚴格,如果沒有證據也可能不會立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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