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葡萄酒消費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并從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生産、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消費稅稅率是10%。
生産企業銷售葡萄酒,無論納稅申報當期是否收到主管稅務機關轉交的證明單退稅聯,均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産葡萄酒的納稅人,準予從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消費稅。如當期應納消費稅不足抵減的,餘額留待下期抵減。
境内從事葡萄酒生産的單位或個人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管理。證明單由購貨方在購貨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銷貨方憑證明單的退稅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已納消費稅退稅。生産企業将自産或外購葡萄酒直接銷售給生産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單管理,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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