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車的時間,是企業或個人去年審時就提前選定的月份,交警車管部門按照每天的滿負荷工作量安排審驗車輛數量、規定具體時間。假如錯過審車的日期,可在當月向交警大隊車管分所提出補審要求,一般情況下都會得到補審。錯過月份隻能辦理複審手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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