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假藥的行政處罰是: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生産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産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産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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