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分别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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