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異時,
男方書面承諾前妻等五人
對其所有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
在男方去世後,因為債務糾紛,
其所有的這套房産被拍賣給他人,
前妻對此不服,
以享有居住權為由告上法院。
近日,
本案經廣州花都法院審理後,
認定因未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此案的居住權不成立,
駁回前妻的訴訟請求。
1989年,周某與林某離婚,就子女撫養及财産處理問題簽訂一份《家庭自願分配書》,約定花都區某房産的所有權歸周某所有,前妻林某等五人有權在該房屋永久居住。據此,林某等五人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
2013年12月,周某因病死亡。因周某拖欠其女兒的撫養費,以及周某和林某等人拖欠甲公司的債務,周某女兒及甲公司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在涉案房屋處張貼了拍賣公告,林某等五人随即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在拍賣涉案房屋的過程中确保其居住使用的合法權益。生效的執行裁定駁回了林某等五人的該項請求。
最後,何某通過競拍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并通過法院清場接收了房屋。林某等人遂以何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确認林某等五人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資料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莫偉濃 攝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林某等五人的訴訟請求。後續雙方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中,林某與周某簽訂的《家庭自願分配書》,通過書面形式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周某,居住權歸林某等五人,但是并未辦理居住權登記,因此居住權并未設立。
林某等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在拍賣涉案房屋的過程中确保其居住使用的合法權益,意即要求确認其居住權,亦被生效的執行裁定駁回了該項請求,說明未通過法律文書的形式設立居住權。因此,林某等人要求确認其對涉案房屋擁有居住權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經辦法官指出,民法典首次規定居住權制度,将居住權作為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所謂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設立居住權,首先要簽訂書面的居住權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當事人基本信息、标的物住宅的情況、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解決争議的方法等。
但需注意,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要去登記機構辦理了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才發生效力,未經登記是不發生居住權效力的,也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另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合同中必須注明居住期限,比如可以約定使用的具體年限,甚至可以約定居住權人居住使用至去世為止,本案中約定“林某等五人有權在該房屋永久居住”即可以理解為居住使用至去世為止。
同時,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除非雙方有約定使用費,否則居住權人不需要向所有權人支付使用費。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花法宣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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