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新《破産法》規定,重整計劃的執行不屬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派專門的法官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确定,如果債權人願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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