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協議書是父母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通過協商、自願的方式,在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問題上達成一緻後訂立的協議。男女雙方協商變更孩子撫養權,所簽訂的變更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是具有效力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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