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财産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産标準按前述标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财産低于21.6萬元(含21.6萬元)。
4、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内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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