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
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設置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二、預付款的特點:
1、預付款的數額沒有任何限制;
2、預付款為主合同給付的一部分,當事人關于預付款的約定,具有諾成性,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
3、預付款為價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質上仍屬清償;
4、預付款無雙向或單向擔保的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緻合同解除時,預付款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11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