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内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确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
複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确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适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不計入鑒定時限。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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