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如果駕駛人在場經過警告後立即駛離的,不會進行罰款,不論是第幾次都不會進行罰款;如果駕駛人不在場或者駕駛人雖在場但拒不開走的,則第一次違停也會罰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将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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