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
法定婚齡的确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衆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應。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适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衆、脫離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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